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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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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与材料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遵照《燕京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附:燕京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强化各级教学管理,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任课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直接或间接的过失,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及等级

第三条  根据事故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重大教学事故(级)是指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严重教学事故(级)是指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级)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 )和教学管理类(B )两种类别。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根据附件1:教学事故类别及事故等级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及各学院负责,并报人事处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各部处负责人、学院院长负责本部门、学院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

第七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级),由学院院长、部处负责人签署《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附件2),并对事故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附件3),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

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级事故者按级事故处理。

第八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级),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院长、部处负责人报教务处认定,签署《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并对事故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在全校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专职人员扣发当月工资30%,并取消当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兼职教师扣发当月课酬30%

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级事故者按级事故处理。

第九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级),由教务处报教学主管校长进行审批, 并对事故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视情节轻重程度,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专职人员扣发当月工资,并取消当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兼职教师扣发当月课酬。

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级事故者,专职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兼职教师则应解聘。

第十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负责查实,按一事一报的方式在15 个工作日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后交教务处。

级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级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进行认定。级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做出后5 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