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工程学院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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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与材料工程学院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遵照《燕京理工学院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后附:燕京理工学院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为贯彻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燕京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分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一)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定。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分,成绩计入GPA(平均学分绩点)。
考查课程以五级制记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成绩一般计入GPA (平均学分绩点)。
公共选修课等其它课程按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记分,成绩不计入GPA (平均学分绩点)。
(二)采用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每学期成绩,统计方法是: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本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本学期修读课程学分
(三)采用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在校学习成绩进行评定,统计方法是: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已读课程学分
(四)成绩小于60分或不及格为不合格;成绩大于60分(含)为合格。
附表 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表
百分制
相应的课程绩点
五级分制
相应的课程绩点
95-100
4.67
优
4.33
90-94
4.33
87-89
4.00
良
3.33
84-86
3.67
80-83
3.33
77-79
3.00
中
2.33
74-76
2.67
70-73
2.33
67-69
2.00
及格
1.00
64-66
1.67
61-63
1.33
60
1.00
<60
0.00
不及格
0.00
第三条 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告知学生本课程的考核方式。考勤、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成绩应在期末总成绩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的,随下一级学生或由各院(部)在适当的时间安排重新修读。
第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以16学时记1学分,具体以教学计划安排为准。
第七条 学生办理缓考手续的,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缓考”。缓考者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选择进行重修。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则以旷考论,旷考课程成绩记为“旷考”二字。
第八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违纪学生扣除该科卷面分数的30%;作弊学生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九条 关于补考的规定:
(一)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
(二)缓考者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三)补考成绩百分制最高记为60分,五级制最高记为及格;
(四)补考不及格者,则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十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学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可提出复查试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辅导员处领取并填写《学生复议成绩申请单》,辅导员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二)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学生复议成绩申请单》,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协商,由开课部门指定教师复查试卷;
(四)开课部门将复查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复查结果。
(五)如确因阅卷有误必须重评者,须由课程开课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组织重评,成绩单需重新申报并标注“变更”字样。
学生的成绩复议申请,必须在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关于重修的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参加重修:
(1)学校给予学位警告者;
(2)缓考者;
(3)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后获得绩点仍未达到学位标准或仍不合格者;
(4)成绩记载为“旷考”或“无资格”或有作弊行为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该门课程只给一次重修机会;
(5)课程考核成绩获得绩点未达到学位标准者。
(二)凡经重修获得学分和绩点的课程,统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时,以重修获得的高绩点替换原绩点。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一课程的重修不限次数,每名学生同时重修的课程以三门为限。
(四)重修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考核。
(五)若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同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六)学生考核成绩获得绩点达到学位标准的,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七)学生应主动向学院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重修手续,否则重修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公共外语课成绩评定:
(一)非外语类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大学英语课的学习和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二)非外语类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考试计分办法,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毕业标准,取得英语课程的毕业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学位标准,取得英语课程的学位学分。
(三)外语类专业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考试计分办法,达到学校规定的英语专业考试毕业标准,取得英语课程的毕业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英语专业考试学位标准,取得英语课程的学位学分。
(四)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者,在大学英语(Ⅰ、Ⅱ、Ⅲ、Ⅳ)或基础英语(Ⅰ、Ⅱ、Ⅲ、Ⅳ)中成绩不到67分的,按67分计。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