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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理校发〔2025〕15号燕京理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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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文件

燕理校发〔2025〕15

燕京理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教育  教学质量,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 和科学化建设,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及教学建设,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燕京理工学院章程》的精神和要求,设立燕京理工学院教学指 导委员会,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 指导、咨询、审议和督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 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 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教指委 ”)和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院教 指委 ”)两级机构组成。各二级学院经学校教指委同意,可独立 或联合成立学院教指委,学院教指委在学校教指委的指导下开展 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

委员若干,成员总数原则上为单数。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 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委员人选经自荐或推荐,由校长办 公会审定,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 期四年。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教学 指导委员会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六条 学校教指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趋势。

(二)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 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

(三)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治学严谨, 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有创新意识。

第七条 学校教指委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性工作。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教指委主要职责:

(一)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 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二)研究、论证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 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教学队 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工 作,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

(四)审议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和专业建设规划,审定各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并指导其实施。

(五)指导建立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指导学校内 部的教学评估、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六)研究和指导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定教 学成果奖。

(七)评审学校有关教学研究与改革立项及成果评定与奖励 等。

(八)对职称评审、年终考核中教学条件的设定进行研究与 指导。

(九)审议学校教学工作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校教指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 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十条 学校教指委决策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委员 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事 项,须经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才有效。审议事 项时,一般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 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邀请相关 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其意见可供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十二条 教指委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敏感问题要 严守秘密。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 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教指委委员要积极关心学校教学建设与发展,经 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学 校教学动态,主动向学校、各二级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 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学校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