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燕理校发〔2025〕17号关于印发《燕京理工学院外聘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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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燕京理工学院外聘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对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 理,深化产教融合、校企结合的资源共享优势,充分发挥外聘教 师服务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学校从校外其他科研院 所、高校在职和退休人员(含学校退休教师)中聘请的承担学校 课程教学、论文指导的教师,实践性强的专业可从党政机关、社 会团体、行业企事业单位中聘请经验丰富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 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聘任原则 (一)按需选聘,总量控制。原则上,各教学单位聘任外聘 教师工作量应控制在本单位总工作量 10%-30%之间。 (二)强化考核,择优聘任。各教学单位应严格审查外聘教 师资格,加强外聘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专业素养和教 学科研能力的考核。根据课程教学确需,严格把关,多渠道遴选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责任心强的教师或行业内具有一定 实践、科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充分共享高校尤 其是头部高校的优秀教师资源和优秀企事业单位优质人力资源, 优化学校教师队伍结构。 (三)协议管理,注重实效。外聘教师实行协议管理,通过 签订协议书,明确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外 聘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聘期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外聘教师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民办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恪守学术道德,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 责任心; (二)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或行业背景,具有所承担教学任 务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对专 业建设、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积极推动作用;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且本人身心健康,在聘期内 能胜任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四)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熟练 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行业、企业专业人才,原则上不 聘任在读硕士。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于每学期末制 定下一学期拟聘教师计划,人事处联合教务处核定。 (二)教学单位审查。教学单位按照规定对拟聘任外聘教师 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历资历、教学能力进行审查。首 次应聘的外聘教师由各教学单位组织试讲考评,一般由院领导、 教研室和教务处参加,从高校引进且有相关授课经验的外聘教师 可免试讲。 (三)学校审核。各教学单位依据审查情况,提出拟聘人选, 填写《燕京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录用审批表》,并将拟聘任教 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高校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报送人事处查验。对于低职高聘、破格 聘用的情况, 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附支撑材料),经教务处、 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四)签订聘任协议。人事处会同各教学单位与外聘教师签 订聘任协议。 (五)未按聘用程序自行聘请的,或未按规定履行正式手续 的外聘教师,不予发放课酬。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学校对外聘教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外聘教师的 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测由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在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协议后 30 日 内,对聘用教师师德师风、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 方面进行培训,使外聘教师了解和掌握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 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 外聘教师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师德师风 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教学工作,并接受学 校和所在教学单位的各项检查和考核。未经学校批准,外聘教师 不得以各种形式使用学校教师名义从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 本人承担。 第九条 外聘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安排和教学要求开展教 学活动,未经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 者更换教师。因事因病无法正常上课须按《燕京理工学院调停课 管理办法》及时申请办理调课手续。 第十条 鼓励外聘教师参加人才培养、教学研究、专业建设 和团队建设,支持外聘教师与学校专任教师联合开展教学科研攻 关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须建立外聘教师业务档案,档案内容 包括个人材料、教学材料、考核材料等,一人一档,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外聘教师聘期原则上为 1 年。聘期期满,聘任关 系 自动解除,需继续聘任的,需按照聘任程序,重新填报《燕京 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录用审批表》。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聘期届满时,各教学单位根据外聘教师 工作职责和聘任协议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以日常教学检查、学生 评教、督导听课评价、单位考评等作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 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并且不得再次聘 任。 第十四条 外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随时终止或 解除聘任关系: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行为或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 (二)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 (三) 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出现 1 次Ⅱ级或2 次Ⅲ级教学事故,或课堂通报一学 期达到2 次以上,或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行为; (五)教学效果差,不接受改进意见或改进无效; (六)因专业调整和课程调整等原因,需撤销或暂停其聘任 岗位; (七)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外聘教师的情形。 第十五条 因聘任审核把关和聘期管理不严,导致外聘教师 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根据相关管理职责, 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因个人原因提出不再聘任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研究同意后, 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 第五章 工作量核算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量及课酬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外聘教 师总工作量不得超过我校专职教师基本工作量的 2 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实际,制定 具体的聘任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不得私自聘任校外人员从事教学工 作,一经发现,严格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