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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工程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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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遵循“责任到人”的原则,保管责任落实到使用人,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第三条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资产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换,各教研室对资产的使用、管理、维护、维修要有专人负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及时登记“资产使用记录薄”,并定期上报资产处汇总。

第四条三级资产管理员要负责管理本教研室的资产账,要求各项资产落实到具体使用人,共用资产落实到三级资产管理员。

第五条进行实验操作时应切实注意安全,要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凡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辐射的实验应做好资产防护工作,对防护设施应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严防在使用时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损坏仪器设备等事故,对造成事故者学院要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资产发生责任损坏或其它事故时,应及时追查事故原因,并立即向二级资产管理员及资产处报告,认真填写资产报损申报表,经专家评定事故级别后,根据事故情况给予处理,对隐瞒不报者根据后果情况严肃处理。

第七条报失: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或防盗措施不力,致使资产丢失,应立即报告保卫处、资产处、二级资产管理员,组织相关部门鉴定事故原因并出据责任鉴定书,根据情节轻重,要求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做出赔偿、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八条动迁:资产及配套设施的动迁(拆除、搬运、安装、调试等)等技术施工(含安装基础、配套设施等)时,须根据学院整体规划要求,制定动迁方案报资产处,经与专家讨论后审批,动迁过程中须由三级资产管理员及使用人监督执行。

第九条报废处置:报废设备应立即交回资产处报废,由资产处统一处理,任何人不能将报废设备转让给他人、自行处理或擅自拆卸,违反规定者按资产丢失和损坏的赔偿规定处理。

第十条闲置:超过两年不使用或不再使用的完好资产被视为积压设备。凡积压设备应及时上报到资产处备案,以便统一调剂使用。对积压设备而不申报的,经资产处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赔偿责任人界定:

(一)凡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个人责任事故而使资产丢失或损坏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二)对我院离职或外调人员,在离院前要由三级资产管理员督促办理资产退还手续,如因未办理交接手续而造成的资产丢失,一律按规定赔偿;离职人员所在教研室有监督的义务。

第十二条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不认真查看说明书,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资产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人员鉴定及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经有关人员确认非本人责任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资产,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工学院负责解释。

 

                      

工学院二级资产管理员:牛丽红

20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