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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训练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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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训练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

2、车间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3、实习学生进入车间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常识、熟知机床的操作规程。

4、中心工作人员有义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有责任保障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

5、操作人员(包括实习生),上班时间必须身着工作服,头戴工作帽,长发女性应将头发纳入帽内,不准戴手套操作机床设备。

6、操作人员(包括实习生)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机床,不得擅自动用和操作不属于本人管理使用的机床设备。

7、实习学生进入车间后必须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听从实训教师安排以免发生危险,对于违反安全制度者取消工程实训资格,一并取消实训成绩。

8、非实训中心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实习学生须凭学生证(或者实习纪录册)登记后才能进入车间。

9、车间的钥匙不得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否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承担责任。

10、非专职电工不得进入配电室,机床等设备的电气故障应有专人处理、排除。

11、实训教师酒后禁止操作机器设备,车间内办公场所严禁饮酒、吸烟,违者将给予开除处理。

12、灭火器材齐全、完好。并要做到人人都会使用灭火设施,人人都有防火意识。

13、下班前检查水、电(气)、门窗、贵重物品,认真落实“三防”措施。

14、对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的严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陪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5、实训中心的安全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每班一检查,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档案。

工程训练中心防火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训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规范防火安全职责和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中心”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管理人员、教师、实验员层层负责制。

第三条“中心”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以下义务: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是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中心”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并在评优评奖中施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确定防火安全管理人(专职),由设备与安全管理员担任,其职责是:

1、拟订防火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2、预算年度防火专项经费;

3、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5、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6、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7、检查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8、完成“中心”主任交办的其它防火安全工作。

9、认真落实工程训练中心的防火安全制度;

10、定期报告防火安全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二章防火安全管理

          1、灭火器材的管理。各种灭火器材的设置、配备、维修、更新由学校防火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由防火安全管理人、安全员负责;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火灾隐患整改。对于存在的火灾隐患,立足于自行整改。对确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由工程训练中心向学校提出整改报告。在未整改前,要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防火安全教育实行逐级教育和专业教育。逐级教育是训练中心教育;专业教育是实际操作的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人员,如电工、焊工、车工等进行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防火安全管理人、安全员的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要组织新上岗的员工和实习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九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条款,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凡违章使用电热器具,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没收违章电热器具外,如违章行为特别严重或有多次违章记录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工程训练中心防火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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