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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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研究与实践“3+1”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做好校企合作的管理工作,为社会和企业培养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推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合同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名称:燕京理工学院工学院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简称“专业指导委员会”。燕京理工学院工学院简称为“学院”。
第三条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性质:专业指导委员会是学院与京津冀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知名学者、及各类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改革、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学生就业、实训基地建设、产品研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产教融合、产学研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合作原则:根据市场需求,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合作共赢,充分发挥学院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增强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学院与企业进行深层次合作,共同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打造民办本科院校理工类专业校企合作的品牌。
第五条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成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燕京理工学院工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政府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领导或专家担任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名誉主任。
第八条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由燕京理工学院工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企业(行业)负责人或知名专家担任,委员由企业专家、高校相关专业知名教授、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其中校外(企业和其他合作方)委员比例不低于50%,秘书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九条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以学院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经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第十条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专业指导委员会的章程及专业指导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产品研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3.筹备和召开专业指导委员会年会。
4.收集并发布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5.决定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专业指导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合作。学院可根据成员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按成员单位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培养应用技术型和技能型人才,并为成员单位优先输送人才;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为学院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四条双师型队伍建设合作。成员单位为学院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院选派兼职教师;学院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办理兼职教师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产学研一体化合作。联合申报、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根据成员单位的需求学院积极参与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技改项目,并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校企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学生就业、实训基地等合作。成员单位均为学院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牌名统称:燕京理工学院校企合作基地。学校每年定期向成员单位派送顶岗实习的学生,并聘请成员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技师或技术工人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或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第四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成员单位可参与和指导学院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院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八条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秘书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成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秘书。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专业指导委员会可在企事业单位聘请顾问,受聘顾问应邀参加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会议,听取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汇报,并对专业指导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学院与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2.享有参加本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院重大活动。
3.优先商谈学院与学校科技成果转让和使用事宜。
4.根据双向选择,优先招收学院的学生实习和就业。
5.优先与学院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等合作。
第二十一条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执行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决议。
2.维护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3.保持与学院的密切联系,协助学院与各成员单位的相互合作;协助学院开展技术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4.优先接受学院的学生实习、毕业生就业和科技成果转让。
5.及时向专业指导委员会反馈成员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
6.向学院推荐兼职教师。
7.协助学院开展专业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成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专业指导委员会,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1.学校的资助。
2.学院每年向学校申请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成员单位的赞助。
第二十四条专业指导委员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经费仅在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财务收支实行独立建账。经费管理办法另行文。
第二十五条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成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或承担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改等项目,由学院与成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燕京理工学院将向企业成员单位授牌:“燕京理工学院企合作基地”。企业成员单位向学校授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燕京理工学院 工学院 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授权燕京理工学院 工学院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