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有利于开展教代会工作,根据《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和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工作;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对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第三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9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四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止。
第五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讨论审议学校重大改革、建设的规划、方案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听取和讨论有关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关于民主管理的工作报告;参与教代会组织的有关巡视活动。
三、定期深入学校基层单位了解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情况,对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进行调研,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
四、贯彻执行教代会做出的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并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汇报。
五、参与学校制定的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
六、参与学校处级以上干部的述职、考核、测评和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自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