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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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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有利于开展教代会工作,根据《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和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工作;执行教代会决议,对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第三条 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9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四条 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止。
第五条 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学校有关教职工住房、医疗、保险、劳保等方面改革与建设的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作好集体福利工作。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研究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方面的有关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学校和各单位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四、对教职工反映的生活福利等问题进行调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争取妥善解决。
 第六条 本条例自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